发布者:林斯鹏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606 民初 27796 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B,E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C,E事务所律师。
被告:D
原告A诉被告D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9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公告通知开庭时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解散被告;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特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第三人未发表陈述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以及第三人既未
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发表书面意见,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必须同时具有“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法定要件。因此,判断公司是否符合解散的条件,应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依次考察公司僵局状态,即判断公司的人合基础是否已完全丧失、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处于不断损耗和流失的严重状态。原告本次要求解散公司的理由是公司的股东长期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达成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公司丧失经营条件等。
本院评述如下:
第一,已丧失人合性基础。
第二,第二,丧失资合基础。
故原告A主张解散公司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
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散D。
经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