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问题:建设工程中,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的 “补充协议”(黑白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 22 条(黑白合同结算规则)、《民法典》第 791 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要求)。
典型场景:某建筑公司中标后,与发包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降低工程价款,工程竣工后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争议。
裁判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
风险提示:1. 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通过 “补充协议” 实质性变更中标合同内容;2. 承包方需保留中标合同、工程验收报告、签证单等证据,作为结算依据;3. 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仍可主张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