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问题:一方将婚前房产为配偶加名后,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是否必然均等分割?
典型案例:陈某某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将房屋登记为与崔某某共同共有,婚姻存续 11 年后双方离婚。崔某某主张房屋价值 600 万元,要求分得 250 万元折价款,陈某某则以崔某某对房屋无贡献为由仅同意支付 100 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向崔某某支付 120 万元补偿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65 条(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第 1087 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实务要点:1. 婚前房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房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并非必然均等;2. 法院会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出资来源等因素;3. 加名一方若未实际出资,补偿比例通常低于 50%,避免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