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左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 刘XX,男,1989年9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XX1804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湖南XX律师。
申请人:岳XX,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云XX10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受理申请人刘XX与岳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刘XX与岳XX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2月14日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3年2月14日,岳XX尚欠刘XX借款 20000元;上述款项岳XX于202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钟梦琳
市雨花区人民三日
二〇今一年二月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刘炅
书记员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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