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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左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廖XX,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368号BOBO天下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湖南XX律师。

申请人:潘XX,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城东XX。

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廖XX与申请人潘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廖XX与申请人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3年4月17日,潘XX尚欠廖XX借款本金45 000元;

二、双方一致同意:潘XX按如下方式分两期向廖XX支付45 000 元: 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22 500元,2023年5月15日前支付22 500元;

三、如潘XX按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则本案债权债务清结;

如潘XX未按第二条约定履行,则廖XX有权就第一条约定确定的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潘XX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2月1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廖XX与申请人潘XX于2023年4月1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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