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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2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现住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长丰XX18栋506房,因本案于2023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X,男,1998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XX,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金科世界城7栋3201房。2022年7月20日因嫖娼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3年4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左X,湖南XX律师。辩护人刘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张XX,男,2002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城关镇县西路49公安局宿舍2单XX,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和XX和润园3期9栋1单元2203。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3年4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杨X,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江锦城XX,现住长沙市高新区长丰XX。因本案于2023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湖南XX律师。辩护人万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徐X,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施家港社区银杉路626号金麓西XX。因本案于 2023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湖南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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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杜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吴XX,男,1999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长沙市高新区和XX。因本案于2023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侯审。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23]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王X、张XX、杨X、徐X、吴X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刘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贺X、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杨X先后以每场收取固定费用和长租的方式将其公司租用的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XX17楼阳光房租赁给被告人徐X,用于进行“德州XX”赌博。2023年3月底,被告人唐XX以每场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X租赁上述场地,并纠集被告人杨X、王X、张XX等参赌人员以“德州XX”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X收取场地费用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徐X收取场地费获利约人民币 3900元.

被告人唐XX以约600元一场的价格雇佣陈XX(另案处理)、被告人吴XX等人担任荷官,被告人吴XX从中获利人民币1900元。该赌场按照1:1的换算比例使用人民币兑换筹码,每局押注10元起,上不封顶。每局押的筹码达到100元以上,被告人唐XX按照3%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水。被告人唐XX在该赌场内售卖保险,即玩家押上所有筹码且牌面占优时,可以向被告人唐XX购

4/14险,若该玩家输了,就可以获得保险的赔偿。被告人唐XX

与被告人王X、张XX约定,被告人王X、张XX参与赌博或者带人前来赌博,就将抽水的钱除去开支和三人的亏损后进行平分。期间,被告人张XX参与了售卖保险的分成。被告人王X从中获利约 5000元,被告人张XX从中获利约6000元。

2023年3月底至4月13日,被告人唐XX先后开设赌场约10场,参赌资金共计11万余元,抽水金额共计2.8万余元.

2023年4月14日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唐XX、杨X、吴XX及参赌人员李XX、吴XX(均被行政处罚)等人,扣押扑克牌、保险盒等赌博工具,并从吴XX处扣押筹码5590分,从李XX处扣押筹码5630分,从李XX处扣押筹码900分,从熊X处扣押筹码2340分,从刘XX处扣押筹码1770分,从被告人杨X处扣押筹码980分,从被告人唐XX处扣押筹码2560分,扣押抽水的筹码4280分。案发后,被告人张XX、王X、吴XX、徐X、杨X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5000元、1900元3900元、8000元。

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徐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19日,被告人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张XX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唐XX、张XX、王X、吴XX、徐X、杨X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记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熊X、吴XX、刘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XX、张XX、王X、吴XX、徐X、杨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X、张XX、王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吴XX、徐X、杨X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XX、张XX、王X、吴XX、徐X、杨X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唐XX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张XX、王X、吴XX、徐X、杨X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徐X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XX、王X、杨X、吴XX均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X、王X、张XX、吴XX、杨X、徐X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5/14人宽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X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X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XX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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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唐XX、王X、张XX、杨X、徐X、吴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王X分得的抽水系唐XX为挽留赌客对其输牌的补贴,其没有通过参与赌场获利的强烈意图、开设赌场的营利目的,抽水补贴是唐XX提出,其系被动获利主观恶性小。二、王X对开设赌场的仅提供了帮助作用,帮助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三、王X是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张XX所得部分抽水实际为唐XX为挽留赌客的补贴,其并非为通过开设赌场获利,没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恶意。二、张XX为开设赌场介绍赌客的证据还不充分。三、张XX从赌局中获得分红的证据不足。

四、张XX仅是参赌,在整个赌场开设和运营中所起作用微乎其微、犯罪情节较轻,五、张XX具有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对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杨X不是本案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除出租场地收取租金外,既未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也未参与赌局抽水分成,其对唐XX开设赌场的作用较小。二、杨X参玩德州XX主观上是仅以娱乐为目的,没有通过赌博或开设赌场获利的主观恶意。三、租房屋本就为杨X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其虽对他人承租场地开设赌场知情,但除收取租金外并无其他盈利行为,且其获利金额较少。

四、杨X系初犯、偶犯、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坦白情节,并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五、杨X是三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系民营企业家,对

7/14轻处罚、适用缓刑符合刑事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规定。

被告人徐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徐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具有退赃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贵院能对被告人徐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杨X先后以每场收取固定费用和长租的方式将其公司租用的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XX17楼阳光房租赁给被告人徐X,用于进行“德州XX”赌博。2023年3月底,被告人唐XX以每场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X租赁上述场地,并纠集被告人杨X、王X、张XX等参赌人员以“德州XX”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X收取场地费用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徐X收取场地费获利约人民币 3900元。

被告人唐XX以约600元一场的价格雇佣陈XX(另案处理)、被告人吴XX等人担任荷官,被告人吴XX从中获利人民币1900元。该赌场按照1:1的换算比例使用人民币兑换筹码,每局押注10元起,上不封顶。每局押的筹码达到100元以上,被告人唐XX按照 3%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水。被告人唐XX在该赌场内售卖保险,即玩家押上所有筹码且牌面占优时,可以向被告人唐XX购买保险,若该玩家输了,就可以获得保险的赔偿。被告人唐XX与被告人王X、张XX约定,被告人王X、张XX参与赌博或者带人前来赌博,就将抽水的钱除去开支和三人的亏损后进行平分,期间,被告人张XX参与了售卖保险的分成。被告人王X从中获利约 5000元,被告人张XX从中获利约6000元。被告人唐XX从中获利 17000 元。

2023年3月底至4月13日,被告人唐XX先后开设赌场约10场,参赌资金共计11万余元,抽水金额共计2.8万余元。

2023年4月14日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唐XX、杨X、吴XX及参赌人员李XX、吴XX(均被行政处罚)等人,扣押扑克牌、保险盒等赌博工具,并从吴XX处扣押筹码5590分,从李XX处扣押筹码5630分,从李XX处扣押筹码 900分,从熊X处扣押筹码2340分,从刘XX处扣押筹码1770分,从被告人杨X处扣押筹码980分,从被告人唐XX处扣押筹码 2560分,扣押抽水的筹码4280分,案发后,被告人张XX、王X、吴XX、徐X、杨X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5000元、1900元、3900元、8000元。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徐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19日,被告人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张XX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唐XX、张XX、王X、徐X、杨X、吴XX均如实供述了自己

8/14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赌博现场情况、唐XX微信账户信息、赌资交易记录、指认筹码照片、唐XX记账信息、唐XX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徐X与杨X、唐XX微信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张XX与王X、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X与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李XX、吴XX、熊X、李XX、刘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XX、王X、张XX、杨X、徐X、吴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张XX、王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徐X、杨X、吴XX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张XX、王X、徐X、杨X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上述查明事实一致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张XX、杨X、徐X、吴XX在共同犯罪中起其帮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XX、徐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X、王X、杨X、吴XX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认定为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X、王X、张XX、杨X、徐X、吴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X、张XX、杨X、徐X、吴XX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X、张XX、杨X、徐X、吴XX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唐XX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唐XX、王X、张XX、杨X、徐X、吴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

10/14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五、被告人徐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六、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七、被告人王X、张XX、杨X、徐X、吴XX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六千元、八千元、三千九百元、一千九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追缴被告人唐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XX

人民陪审员人民区彭红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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