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温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辽0503民初4621号
原告: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伟,系内蒙古守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温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某某借款二万六千二百元,并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温某某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与诉求
原告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2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2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自2021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362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偿还10000元,剩余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某辩称:欠款事实和数额没有异议,但是我目前在医院照顾病人,没有能力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纯江和原告田晓宇系朋友关系。自2021起,因被告徐某某经营古玩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以口头方式向原告温某某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共计36200元,被告已偿还给原告10000元,截止原告起诉时尚欠262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为凭,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确立。据庭审笔录原、被告对欠款金额达成26200元的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自20221年11月9日即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6200元欠款的利息系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某某借款二万六千二百元,并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温某某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某某负担,被告徐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周广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