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员工在原单位从事内勤工作,后接到单位通知,单位通知员工将对其进行调岗,将劳动者原本是内勤的工作调岗为保安、服务员,员工拒绝了单位的调岗要求后单位采取了取消打卡权限、将办公电脑、桌椅收回等方式逼迫员工离职,员工因实在无法忍受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该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虽然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调岗事宜,但本案中单位的调岗理由不充分。用人单位调整的岗位职责与原工作职责不具有关联性,岗位不对等,与劳动者的只能不相匹配,具有一定的人身侮辱性,损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改变了用工地点,甚至连用工主体都发生了变化。调岗后的工作时间也发生了变化,工作时间改为了三班两倒制。单位后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周广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