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库伦旗某某医院与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内0524民初622号
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伟,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库伦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青格乐吐,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库伦分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诉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金亮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青格乐吐、周广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欠款82024.00元;
二、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以815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案情与诉求
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2024.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约定利率1.5%计息);2.诉讼
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至9月,被告杜某某从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10次,共计82024.00元,并出具欠款凭证10枚,除2018年9月20日赊购的500.00元欠款未约定利息外,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均未约定还款日期。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9月,被告杜某某从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赊购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10次,共计82024.00元,并出具欠款凭证10枚,除2018年9月20日赊购的500.00元欠款未约定利息外,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均未约定还款日期。此款被告杜某某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负责人顾建伟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款凭证10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并双方签订欠款欠据,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202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月利率为1.5%,应予以调整。本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持欠款利息。被告杜某某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欠款82024.00元;
二、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库伦旗某某医院以815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00元,减半收取9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周广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