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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要退还结婚或者订婚礼金、首饰,怎么退?

发布者:焦雲雲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079人看过

现实中,很多男女双方在到达适婚年龄后,在他人的介绍下匆匆完成婚礼仪式,婚后不久双方就要离婚,那么婚迁或者仪式举办前,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婚约财产怎么办,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贵重物品怎么办?

我们来看一下法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面开始解读该条规定,逐一分析并结合实践,分情况而论。

一、已经订婚,未领证的.

一般订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彩礼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但是是附条件的赠与,即男女双方都应当心知肚明是因为双方的即将结合给的“礼物”,在双方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前,一方要和另一方分手的,又要分是谁的原因分手,这在现实当中也是有所体现的,比如婚姻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彩礼,但随后男方暴力、出轨、恶习等,导致女方不愿意跟男方继续生活的,这个时候即便男方要求退还彩礼,一般也需要有所减少,毕竟男方有过错。如果系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一般再看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的去处是否涉及到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如果均没有,可能一方需要返还彩礼。

二、已经领证,但未共同生活的。

同上述过错的规定,且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离婚必须是前置条件,如果一方有过错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视过错大小而定,再来就是所谓彩礼有没有用于共同消费,比如说购置了共用的家庭用品等等,因已经转化,彩礼的去处需要加以举证,来综合认定彩礼的余额及彩礼的归还数量。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该条可以参照《合同法》中,赠与合同撤回的理由,即赠与人因赠与行为导致自身生活出现困难的,赠与一般可以撤销,否则赠与到达对方即不可撤回。该条还规定必须是婚前给付,如果婚后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赠与,那么该部分很容易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所以没有所谓彩礼一说。

四、已经领证,已经共同生活的。

此时,一般需要考虑到彩礼是否已经购置的共同生活用品,生活多久,离婚原因,彩礼的多少来综合认定。

具体,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还应当做细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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