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尤其是有限公司,人合的特点非常突出,共同经营公司如果公司能够顺利运转当然最好,创业之初,合作的股东之间满腔热血,对未来充满希冀,未免有些想法不够成熟与全面,加之面对问题的出现,无法短期内解决,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那么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股东利益受损,其他股东消极应对的情况下,股东有哪些可以采取的方案?
方法一:股东对外或者对内受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出现经营困难的,股东利益受损,股份相应跌价,出于买涨不买跌的心态可行性指数较低。
方法二:撤销股东身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论是增资减资均是公司行为,需要公司配合以及法定代表人的配合。
方法三:请求解散公司,后请求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股东可以以个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其他可以迂回处理的方式还有很多,此次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