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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困难,股东间合作冲突,股东该怎么办?

发布者:焦雲雲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7日|分类:公司法 |1254人看过

   公司尤其是有限公司,人合的特点非常突出,共同经营公司如果公司能够顺利运转当然最好,创业之初,合作的股东之间满腔热血,对未来充满希冀,未免有些想法不够成熟与全面,加之面对问题的出现,无法短期内解决,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那么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股东利益受损,其他股东消极应对的情况下,股东有哪些可以采取的方案?

 方法一:股东对外或者对内受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出现经营困难的,股东利益受损,股份相应跌价,出于买涨不买跌的心态可行性指数较低

方法二:撤销股东身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论是增资减资均是公司行为,需要公司配合以及法定代表人的配合。

方法三:请求解散公司,后请求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股东可以以个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其他可以迂回处理的方式还有很多,此次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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