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关系,原告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为挂靠在原告公司下的实际施工者,被告因挂靠项目没有资金周转,向原告多次借款,然而被告并没有将所借款想用于实际施工使用,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拖延,原告无奈只能接手并处理本该由被告负责施工项目。然,项目结束后,被告一拒绝履行到期的借款还款责任,二向原告的公司主张工程款。
本律师认为该案件涉及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在生活中理解原告的公司和原告关系密切,但是源于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可以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民间借贷两个案件来处理,在作为原告的代理向被告提起诉讼时,被告抗辩其向原告所借款项实际上是原告欠其的工程款,应当适用混同抵消,被告律师同时坚持被告的观点提交挂靠相关协议材料。
被告试图用不同的法律关系来混淆视听,在拿到被告主张混同的材料后,只用一句“与本案无关,并非同一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来坚持自己的诉请。
本案经历一审胜诉后,被告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调解结案,现已履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