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张某与方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基于信任关系帮方某筹钱开公司,并借钱给方某,后方某公司维持困难,将个人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同时也向其他人借款,现尽管方某很想优先偿还张某钱款,但却无力偿还。
2、该案件虽然是简单的一起债权债务案件,但是基于沟通,了解到方某现在没有还款能力,经营公司也是亏损状态,甚至婚姻关系都无法维持,基于此该案件实际上是为了参与可能获得的房子变卖款而启动诉讼程序。
3、基于房屋已经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获得优先受偿权,又基于方某无力偿还金融机构本息,逾期时间越长优先受偿金额越大,那么相应的张某能从该套房屋获得偿付范围就越小,所以需要首先优先其他诉讼人员来查封房屋,再尽快由方某自行变卖房屋,否则如果由法院强制执行,首先执行期限长,其次法院执行中对房屋的拍卖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再扣留抵押部分的金额后所剩无几。
本案看似是一起民间借贷,实际是债权处置最优方案的选择。
因而,很多案件并非只能看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