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王某为寻求借款,与深圳某某金融公司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其通过北京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转账时扣除合同约定的借款管理费,借款期限为12期,并约定由原告深圳某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王某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支付代偿款。
本案中的借款流程较复杂,介入的中间人较多,即区别于普通的p2p模式。
本案虽然涉及金额不大,但是借款事实想要说清楚,需要证据较多,又因为是电子合同以及网络签订,尤其在借款本金直接扣除服务费这个如何认定上存在争议,需要在诉讼时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提前扣除利息等作出区别认定。
本案经过判决最终支持原告深圳公司全部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