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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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占有房屋,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发布者:李卫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702人看过


债务人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协议系基于双方之间的房屋装修款、欠款等的抵账行为,性质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协议,目的在于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单纯的不动产买卖。不动产并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变更手续,债权人只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即使债权人实际占有使用了不动产,也不能据此认定其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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