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
工资系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双倍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补偿,其在性质上与工资有质的区别,不宜认定为工资。在劳动合同法中,双倍工资规定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则。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时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应超过11个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仍不应超过11个月。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限制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在性质上不属于工资,因此受到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即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具体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理由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次日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以此作为时效的起算点符合客观实际及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