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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中,发生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

发布者:李卫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74人看过


一、劳务关系中,发生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

(一)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承揽关系中,发生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

(一)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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