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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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专利著作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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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利人通过网络平台投诉他人 销售的商品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有效通知需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者:陈晓蕾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629人看过


发明专利权利人通过网络平台投诉他人

销售的商品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有效通知需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衔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买卖双方交易提供“市场”,作为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网络商户侵权了,自然应该向“市场”的提供者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投诉通知。一个完整的投诉过程,理论上主要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受通知及接收通知后的处理。法院认为,发明专利权利人认为网络上销售的商品涉嫌侵害其专利权,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投诉的通知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1.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授权委托书,2.权属证明文件(专利证书),3.足以确定要求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的商品名称和具体互联网衔接的信息,4.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则构成无效通知,在投诉人未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补充完整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采取断链、移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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