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功能性特征
【法律规定】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
第四条 对于权力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你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案例】
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诉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
(一) 功能性特征的内容
准确理解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从而合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前提和关键。
功能性特征系“实施例+等同”确定其权利边界。在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排除与实现功能或效果无直接、必然联系的技术细节,从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中提炼出实现该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之后,再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二) 功能性特征的比对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技术特征的分解程度。由于功能性特征在此前划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时已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对待,因此在比对该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时,不宜使用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再次对实现该项功能的技术单元进行分解后作一一比对从而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不当限缩专利权保护范围。
(三) 等同范围与创新程度之间的关系
在判定是否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时,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并没有区分发明点与非发明点。另一方面,一般而言,发明点是指,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体现该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发明点的相对性决定了在专利侵权比对中不宜区分发明点与非发明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