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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否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者:陈晓蕾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2844人看过


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否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法院认为】

在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时不经过实质审查,其效力的稳定性较弱。为防止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法院可以视情况向原告释明要求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证实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稳定性,如果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提交且缺乏合理理由的,当实用新型专利权在诉讼中进入无效程序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等待专利确权程序对专利权效力的认定;当实用新型专利权在诉讼中未进入无效程序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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