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若飞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办理抵押,配偶主张无效

发布者:郭若飞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办理抵押,配偶主张无效

                 

【案情简介】

       贾某与王某系夫妻,婚后购买一门市房,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2014年王某以房产为案外人吴某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贾某起诉要求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认为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银行未能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尽到充分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本律师作为银行方代理律师出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贾某得诉讼请求,银行方胜诉。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及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并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亦即物权遵循法定原则。银行依据对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信赖,认为被告王某对抵押房产享有设定抵押的权利并无不妥;且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亦有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不同形式,他人无从得知,只能根据不动产登记认定房产权利状况,如以案涉抵押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则无异于要求民事主体在交易时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及婚后财产约定情况,实质否定物权公示原则,妨碍交易效率及交易安全,本案中在银行依借款合同支付了对价,且依法办理的抵押登记的情况下,银行构成善意权利人。

 

【律师建议】

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仅登记在一人名下时,登记人对该房产有充分的处置权力。如发生交易,第三方可依据房产登记信息构成善意权利人。

建议有此担忧的夫妻,及时变更房产登记,予以加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