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宗新|时间:2020年07月06日|3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乐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宗新,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田林分所律师。
被告:田某2,男,汉族,农民,住乐业县。
被告:周某,曾用名曾嫦娥,女,汉族,农民,住乐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2、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宗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2、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田某2、周某于2016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家坡田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限到2017年腊月18日还清,如不如期还,由田某某到田某2家抵东西归还。借款人:田某2、周某。2016年12月18日”。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有两被告共同签名,其借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其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2、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