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基本对策
从成本收益角度看,加强多方联动,形成整合效应,既不需政府付出太多成本,获得收益也不容小觑。统治理论下的政府单元主导的治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合日趋复杂的互联网空间治理,治理主体需要多元化,进行多方联动治理,构建多方协同合作的统一治理体系,推动达到整合效应,实现互联网治理的互动化、法治化、民主化。例如,在互联网空间产业化建设方面,需要政府公开公正,积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产业发挥创新的优势与力量,并激发和强化商业组织的自律意识。再比如,对于规制网络表达、净化舆论来说,要培养和提高行业组织的责任意识,倡导网络空间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增进网络空间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创造理性的规制秩序、对话规则。
规制网络空间要强化法治信仰,落实依法治网、依法办网。目前我国民众缺乏法律信仰,规则意识、法律素养有待提高,规制网络空间,急需充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践行“法律至上”理念,保证法律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权威性。要想保证网络空间中法律的权威性,在立法过程中,就要保证立法过程开放,广开言路,倡导多元的社会主体参与。现有的相关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修正,要构建清晰的法律规范,形成权责分明、程序清晰的网络空间法律规范治理结构。
网络空间治理需要加强自律自治,构建柔性的治理体系。行业组织需要更多的自主权,我国政府应赋予其更多的自由,培养行业组织的自律自控能力,而并非通过强制手段命令行的要求,不给其一丝活力。广泛的公共教育可以强化社会自治意识,其治理效果要比一味的强调政府权力、强制治理等更显优势。网络空间的治理也要以人为本,建设人性化、专业化的技术标准,构建秩序化的市场,提倡用户自主安装不良信息的过滤系统,而并非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过滤不良信息,国家的防火技术应该是最后防线,而不是不给用户自主选择的权利。柔性治理体系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是在反复的失败与成功中积累经验,经过不断的反思与革新,社会自治的治理体系才能最终完善,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完美,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完善也需要时间的积淀,这要求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不忘初心,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