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定西市XX公司。
负责人: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甘肃XX律师。
被告:关XX。
原告定西市XX公司诉被告关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定西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豪泺牌ZZ3257N3847C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甘FXXX号,价值1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公司于2011年5月购置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甘FXXX,车架号为LZZ5ELND8BN613106.2018年3月中旬被告关XX因本公司驾驶员严成文有私人经济纠纷,遂将原告所有的该车辆开走并予以扣留至今,现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关XX返还原告定西市XX公司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甘FXXX号,定于2019年8月22日前交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关XX负担(当庭给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