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女士,某次逛街看到某美容院,香港上市公司,经不住服务人员劝道,试用了一下其特色美容产品,觉得效果不错,于是长期办卡美容,多年来成为其稳定顾客。后来因一次新的美容项目导致耳后长出一个小肿瘤,咨询律师发现多年来该美容院所有项目均为非法医疗美容项目。于是以其“非法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为由起诉,要求法院认定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假一赔三。
在诉讼过程中,D女士拿出了多年来在该美容院消费的银行小票,美容院给她的每个项目的单据,上面所列的所有项目均由卫计委认定为医疗美容项目,并表示,每次接受服务均有签字确认,并提供了手机照片。但美容院给D女士提供的所有单据均为复印件,美容院表示D女士提供的单据是复印件而非原件,并无美容院盖章,不认可D女士所提供单据及照片的真实性。同时,美容院认为D女士所有项目均为正常的生活美容项目,但因为D女士最早在该美容院做美容的时候已经多年,所有跟D女士相关的顾客档案全部遗失,只有在电脑上能够调出的电子合同文本,该电子合同文本并不能反映D女士所做的项目为医疗美容项目,且美容院不能提供所有生活美容项目的操作规范。
此外,美容院在事发之后曾经以“和解”的形式将D女士尚未消费完毕的款项退回,美容院认为此事已双方和解,D女士不应反悔起诉。
律师点评:
该美容院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消费着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未能尽到合理保管消费者合同履行的记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容院提供给D女士的每个项目的单据仅将复印件给消费者但不给原件,由消费场所对所有消费记录进行保管,在生活消费场景中大量存在,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极大的隐患。如果不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进行适当的倾斜,将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侵害我国的消费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