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车某在某妇产科医院诊断出“乳房小叶增生”后,到没有医师资格的姚某家中看病,姚某在白纸上开出含有黄药子的中药方,车某母亲到某药房配药后煎服,共47贴;此后车某家属至某诊所开中药处方后再次前往该药房配药;至7月4日,车某因黄疸至该诊所就诊,查B超提示:肝内回声改变、肝内胆管炎症首先考虑、脾肿大(轻度)。再开出7贴中药治疗。7月9日患者至某医院就诊建议住院,车某电话咨询姚某,开出中药方解毒。车某于7月11日因病情进一步加重至某医院治疗,经救治无效于7月20日死亡。经病理解剖,认为车英英生前主要患有急性肝坏死、腹水(550ML),黄疸;心外膜及心肌灶性坏死,出血。结合送检材料,认为车英英系由于急性肝坏死引发急性肝衰竭、肝性脑病而死亡。参照其治疗经过及死亡情况,其急性肝坏死符合由于黄药子中毒引起。
由于姚某非法行医,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车某家属认为某诊所及某药房亦有一定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某药房给不规范处方配药,违反《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过错,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前进中医门诊部在给患者诊治期间,没有详细了解用药史,使用黄药子没有监测肝功能,患者出现黄疸就诊时对病情预后估计不足,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轻微责任。
律师说法:药房的义务不仅仅是销售药品,不可以简单的认为是“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药方进行审核,并给予相应的建议和提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规定,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药房尚且如此,在医院门诊或者诊所进行代配药的风险较之药房更高。本案中,车某的家属代替车某,拿着姚某写有中药配伍的白纸至某诊所配药,某诊所为了体现其服务意识,视患者为消费者,为“上帝”,违规满足其要求,最终导致患者药物损害,不免让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