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翟某自觉身体不适,要求其在某医院工作的儿媳孙某带其到医院检查。孙某带其到自己工作的医院找同事帮助进行了头颅CT平扫、颈椎及胸部正位拍片、心电图,共作了三项检查,未检查出有需要进一步治疗及住院的病情。后孙某带翟某回家路上,翟某发病经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梗。翟某家属认为某医院给翟某做的心电图已存在异常,医务人员未予正确处置存在错误,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翟某作为患者按照此类合同的交易习惯属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未履行向某医院办理挂号及交纳医疗费的相关义务,其家属利用同事关系就其病情向该院的医务人员进行咨询,双方所形成的系个人之间的医学咨询关系,并非是与某医院形成的医疗服务关系。因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是考量院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和基础,在双方并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其要求某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
律师说法:诊疗关系的成立是医疗损害诉讼的前提条件。在我国,诊疗关系的成立双方,患方只能是自然人,医方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除外)。即使是医生个人开的诊所或者多点执业的医生,其责任的承担仍然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生个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除急诊绿色通道外,均应该履行相应的就诊程序,比如挂号、缴费等手续,才能真正达成医疗服务合同,诊疗关系才能建立。
与之相类似的还有目前比较热门的网上问诊,如果不是通过合乎互联网医院资质的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的合乎规范的互联网诊疗行为,很可能不被认定为诊疗行为,而被界定为医学咨询,其责任主体并非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