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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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侵权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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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什么是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者:毛嵩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598人看过

案例3、什么是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原告莫某,男,2006年出生,2010年9月9日在被告湖南省儿童医院进行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中接受了输血,并注射了人血白蛋白。原告在术前检测并未感染梅毒,随后在2015年7月31日经检查显示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提示梅毒可能,经进一步检查提示原告既往梅毒感染可能。但是原告的母亲及同父异母弟弟均未感染梅毒,可以排除原告在日常生活中被与其共同生活且有亲密接触的家属感染的可能,亦可以排除母婴感染的途径。原告在湖南省儿童医院输注的红细胞及血浆均来自被告长沙血液中心。根据被告长沙血液中心提供的无偿献血者档案显示,其中一位为应急献血者,另一位为定期献血者,同时,定期献血者的献血档案处“可以献血”、“暂缓献血”以及“不宜献血”的审核结果并未标注。同时,献血者编码与××检测结果注明的编码并不一致。被告湖南省儿童医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使用的人血白蛋白系合格产品,且在涉案血液使用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长沙血液中心对检测条码不一致未作出合理说明,且在采集无偿献血者血液审核过程中存在疏忽,操作不规范,无法确保涉案血液为合格血液。同时,血液传播是××感染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感染××的事实与在被告湖南省儿童医院进行输血及使用人血白蛋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为长沙血液中心只是存在献血者登记表填写不规范的问题,条码不一致是因为血液检测后要在原条码编号后加一个校验码,对此能够有合理解释,故不能认定长沙血液中心采血操作存在不规范的过错行为。但长沙市血液中心在采集血液时,存在献血者在××感染窗口期进行献血而无法检测出××病毒的可能性,因此本案虽无证据证明长沙血液中心的采供血行为存在过错,但不能排除莫某感染××与输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排除莫某感染××与湖南省儿童医院输注人血白蛋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终审判决医院与血液中心共同赔偿原告莫某经济损失20000元。

  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故此,若发生钢板断裂、输血输液反应、血源性传播疾病等由于医院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导致的人身损害,可以向“供应商”和“医疗机构”共同主张赔偿责任。若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可以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此外,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并不需要产品提供商存在明确过错,只要人身损害与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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