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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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侵权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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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非诊疗行为导致的医患之间的纠纷

发布者:毛嵩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726人看过

      案例5、非诊疗行为导致的医患之间的纠纷

  2016年8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原告祝春妹脚穿人字拖,在被告奉贤中心医院门诊大厅行走时,因地面有水迹,不慎摔倒致右髌骨骨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奉贤中心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其所经营场所包括门诊大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被告奉贤中心医院的门诊大厅因地上的水迹摔倒受伤,奉贤中心医院对此负有主要的责任。法院判定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祝春妹39,954.61元;

  律师说法:医疗机构作为一个公共场所,主要往来的人员均为病人及病人家属,对其基础设施及管理能力均有较高的要求。如果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滑倒、触电、坠楼等,如果医院未尽到管理的义务,均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及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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