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竞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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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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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应以怎样方式返还给妻子

发布者:王竞秋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534人看过

案情介绍:李某与程某系夫妻关系,程某与冯某于201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给冯某20万现金购买车,冯某用该款购买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同居前,程某购买某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万元购房款,2015年4月,程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同年10月,冯某以办公司为由向程某索要资金,程某付给其300万。2016年7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赠与冯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返还300万元,车一辆,某园住房一套。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涉及到实物和现金以什么方式返还。法律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默认为共同共有,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程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106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在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对于程某赠与冯某的车、房和现金,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我们认为这样处理比较合理: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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