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买房,筹备未来的家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情,但若未能终成眷属,分手后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如何划分?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房产分割纠纷案。
新房未交付,恋人却已分道扬镳
小俊和小珍曾是男女朋友,2014年处于热恋中的两人看中了常州的一新开发的楼盘,并于当年的9月份以小珍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款63万余元,首付15万元,当年12月份以小珍的名义申请了商业贷款48万元,2015年1月,小珍开始按月偿还贷款。同年2月双方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3月,双方签了分手协议。
剪不断理还乱,三年后对簿公堂
2017年9月小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以小珍的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小珍辩称商业贷款是自己申请的,然后分手后自己还贷款至今,关于首付的出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均未提交有力证明。
法院现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还有30万贷款未还清,15万元首付款,法院推定为双方均等出资。虽然房产登记在小珍名下,但是同居关系比照婚姻关系,所以同居期间购房应认定为双方一般共有。
本代理人认为同居期间双方首付15万元及分手前还的两个月按揭还款6000元2015年3月份双方分手后就小珍个人还的按揭贷款应属于小珍的个人财产,小俊不应参与分割。本着小珍对房产的贡献大,房产应判归小珍所以,小珍把小俊份额折算成现金给小俊。最后法院也支付了我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