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特别在大中城市,老百姓在买卖房子过程中几乎都要用到中介,大家对中介的信赖程度比较高的,总觉得有问题可以找中介担责,其实中介的角色和定位与普通老百姓想象有些差距。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居间人。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其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时取得约定报酬。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所以现实生活中存在中介为了尽快拿到中介费促成交易达成,在买卖两方之间隐瞒虚报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我们从以下两个案例来看看房地产买卖中都有哪些“坑”。
案例一:
当事人A看中一套房子,由于对房子很满意,加之中介一直催促,制造房子很紧俏的紧张气氛,当事人只是查看了产证和房主身份信息,却未查看产权调查的情况下马上交付定金2万,事后当事人也多次催促中介提供产权调查,中介以各种理由拖延提供,后来当事人觉得不放心,赶在首付款前亲自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调了一份产权调查,最终发现房子存在抵押登记的事实。
案例二:
当事人B看中一套带车库的房子,中介报价总价60万,其中房子50万,车库10万。由于房东在外地,中介没车库钥匙,第一次只带看了房子,车库未带看。后来当事人要求看车库,中介多次推脱,最后实在无法找理由,帮忙带看了标的车库旁边的车库,并说车库都是统一标准建造的。最后当事人通过中介与房东敲定了一个房子加车库的总成交价(并未列明房子和车库的分项价格),并缴纳了首付款。最后纸终究包不住火,首付款缴纳后中介和房东无法再拖延带看标的车库,结果当事人发现标的车库内部构造存在明显缺陷,车库有一面墙是突出建造的,导致车库非常狭小,车辆停靠特别容易导致剐蹭,且停靠后车门打开的角度非常小,且突出的墙体是承重墙,无法移除或者进行任何改建。当事人已经付款的情况下请求减价非常被动。而且房东辩称车库报价已经是按照当时购入价6万报价,不同意再减价。当事人这才发现中介把车库价格抬高以便拿到更高的中介费。加上当时只是谈了房子加车库的总成交价,并未列明房子和车库的分项价格,房东拒绝再对车库价格进行让步。
案例一中介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案例二中介隐瞒了车库存在瑕疵,并从中抬高房屋和车库的价格。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这些都是事后救济,对于买房人来说时间和错失购房良机都是无法弥补的损失。房屋买卖手续繁杂,老百姓本来期望能借助中介服务得到便利,不想鱼龙混杂的中介市场也是坑你没商量,对于买房的小白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可以防患于未然了。
首先,在签署合同付款前取得最实时更新的房屋产权调查证。房屋买卖的复杂程度对于小白来说真是一个头两个大,要注意的事项也很多,但是拉产调对于小白来说就是以一当十的关键步骤,而且最好亲自办理,中介提供的产调有可能因为时间差或者其他因素导致信息不准确。
其次,签署合同付款前一定要查看清楚房屋状况。虽然这是一个很普通的常识,但是生活中常常因为一些偶然因素看房不成,当事人很容易疏忽跳过这个步骤而先签署了合同或者付款了。这些偶然因素就是当事人应该高度引起重视的地方,在没有调查出真相之前,绝对不能受中介的干扰不能乱了阵脚签署合同或者付款。
再次,对于价格等关键信息的约定最好有书面或者其他证据,如果条件允许,尽量在中介的见证下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协商。如案例二,当事人以免价格谈崩,所以一直通过中介与卖家沟通,给中介创造了弄虚作假的空间,中介从中私自抬高价格,导致价格谈判陷入僵局,当事人想再次要求减价都无据可查,有苦难诉。
房屋买卖属于大宗交易,当事人虽然可以使用中介服务,但是过程中还是需要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房屋的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服务,才能充分利用中介在交易中的便捷,又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