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保证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者有保证人签字,本来是为了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能力而设定,保证人负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然而,现实中保证是否有效,保证人最后主张保证无效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让很多债权人本来基于保证人信任而签署的合同,最后债务人和保证人都不承担责任,损失惨重。保证合同的一般注意事项,诸如需要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或明确保证条款,保证人需要签字并确认保证人身份,大家都有所耳闻。本文欲来探讨一种大家容易混淆的保证责任,即公司职员或者公司管理者以个人身份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案例如下:
A先生接到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推荐一个投资项目,B公司已启动新三板挂牌,预计三年内转板上市,现正在定向增资扩充资本。A先生到B公司考察,B公司法定代表人C和总经理D带领A参观公司,还信誓旦旦可以个人名义为《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点让A先生彻底心动当天就签署了《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并向B公司转账30万。结果合同签订后除第一年外就再也没有任何分红,B公司经营陷入困难,几乎成了空壳公司。A先生诉诸法院要求B公司,C,D三者就返还认购金30万,违约金,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结果C辩称他只是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落款处签字,未代表其个人担保行为签字。D辩称协议书落款处他并没有签字。当事人A惊出冷汗发现合同上虽然有D作为个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表述,但是D未在协议落款处签字。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协议签订的主体是A先生和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个人C和D。当事人A先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疏忽,最后导致C和D都主张保证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结果呢?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混淆了个人和公司的主体地位。B公司就只有两个股东C和D,C和D还是两亲兄弟,A误认为B公司就是C和D的,那么BCD都是一体的,出了什么事谁也脱不了干系。实际这种看法是错误的,B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其独立的财产和人格,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参与民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如果股东已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公司破产作为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是不承担连带责任,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其次,混淆了C和D的主体地位,C,D虽然是亲兄弟,法律上并不会因为二者的血缘关系而认定二者对责任的承担有连带关系,所以亲兄弟明算账的说法是很有道理。最后,混淆了口头承诺和书面确认的效力。C和D在协议签订前的各种宣讲场合均在场,对《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格式内容中的连带担保条款也知悉,在合同签订现场C,D也是口口声声承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担保法》第二节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成立的标志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保证合同是诺成和要式合同。本文当事人虽然与保证人协议书上有保证条款,口头也表示了承诺,但是缺乏书面的签字。C和D的抗辩是否能够成立另说,但是C,D没有单独以保证人身份额外签字必然会给当事人维权增加难度和未知的可能性。以上三点原因的分析,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是很普通的常识,能够谨慎区别,普通老百姓却常常辨识不清,在此笔者再次提醒保证成立一定要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保证人在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尤其涉及多重身份重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要想当然。如果当事人自己不能辨识,熟悉保证相关风险点,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否则债权人通过保证人的角色明明想上的是双重保险,最后因为疏忽大意,保证人竟成了债权人丧失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火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