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待岗多年又诉解除合同,侯丹妮律师代理企业二审成功维持原判
摘要
员工待岗多年,多次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又主张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企业支付全额工资损失及25%经济补偿金。但撤销解除通知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上能否直接审理?侯丹妮律师代理企业,紧扣仲裁前置程序规则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成功让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文
一、待岗多年反复诉讼,解除通知又成新争点
裴某原在某企业工作,企业改制后转入某公司乙,因岗位安置问题长期待岗。双方多次通过仲裁和诉讼确认劳动关系,生效判决已判令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待岗生活费。裴某再次起诉,要求企业支付待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损失及25%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裴某上诉,请求撤销企业向其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企业规章制度不合法、其系工伤九级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侯丹妮律师代理企业应诉。
二、侯丹妮律师指出:撤销解除通知未经仲裁前置
侯丹妮律师在二审中提出:第一,裴某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具体请求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二审依法不应处理;第二,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企业应按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待岗生活费,本案一审按照同一标准判决,有法律依据;第三,企业已两次通知裴某到岗上班,裴某均未到岗,导致待岗的责任虽在企业未及时办理解除手续,但企业已按法律规定支付生活费,裴某要求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损失及25%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
三、二审驳回上诉,企业责任边界得以明确
二审法院认为,裴某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上诉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侯丹妮律师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待岗期间企业仅需按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生活费,无需承担全额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最后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裴某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驳回裴某要求全额工资损失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裴某负担。
结尾
侯丹妮律师提醒,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前置是法定程序要求,未经仲裁的请求不能在诉讼中直接处理。企业面对历史遗留的待岗、岗位安置等问题,应及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避免因程序拖延导致责任扩大;同时,待岗人员的生活费应按法律规定标准支付,而非全额工资。侯丹妮律师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执业经历,善于从程序规则和生效判决中寻找突破口,为企业控制法律风险
侯丹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