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争议——欠薪后签了“互不追究”协议,还能要经济补偿吗?侯丹妮律师助劳动者二审维持原判
摘要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签了离职协议,协议里写明“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互不追究”。公司据此拒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手里只剩一纸协议。侯丹妮律师代理员工,紧扣欠薪事实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证明离职因公司拖欠工资,成功让二审维持原判,追回欠薪及经济补偿金。对普通劳动者而言,这笔钱关系到一家人的生计,并非小数。侯丹妮律师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执业经历。
正文
一、签了“互不追究”协议,还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马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月工资标准。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 “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收到上述费用后,双方互不追究”。但公司此后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欠薪。马某委托侯丹妮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执行全额回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侯丹妮律师紧扣欠薪事实,击破“互不追究”抗辩
侯丹妮律师在二审中提出:第一,关于工资数额,马某主张的欠付工资系经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公司称核算有误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虽然协议写明“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马某以欠薪为由提出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互不追究”条款的前提是公司按约支付欠薪,但公司未履行,不能据此排除马某主张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
三、二审维持原判,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离职,且欠薪情况属实,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认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支付马某欠薪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结尾
侯丹妮律师提醒,离职协议中的“互不追究”条款并非绝对免责,若公司未按约支付欠薪,劳动者仍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协议等证据,及时通过仲裁和诉讼维权。侯丹妮律师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执业经历,善于从协议条款和事实履行中找准突破口,为劳动者争取最大权益。
侯丹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