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侯丹妮律师代理邓某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胜诉
【案情经过】
此前,邓某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数艘渔船出租给某公司用于打捞作业,双方约定了租期与月租金标准。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租船费用,但在租期届满前单方通知撤船,导致剩余数日租期未履行。后邓某亲属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就结算事宜进行沟通,对方指示邓某一方开具剩余租期租赁费发票,邓某一方依约开具发票后,对方未提异议并表示后续付款。此后,双方又就其中一艘渔船继续租赁,后因项目临时终止,双方签署《承诺书》,由该公司一次性补偿邓某相应款项。该公司主张《承诺书》已结清双方此前所有权利义务,拒绝支付剩余租金,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是否应向邓某支付剩余租期的租金;案涉《承诺书》是否涵盖了此前的租金债务,从而产生“一并结清”的法律效果。。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承诺书》,其约定的补偿金额、内容及发票开具情况与本案争议存在较大差异,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承诺书》包含了案涉争议,一审法院支持了邓某的主张,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公司需向邓某支付相应租金及利息,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律师价值】
侯丹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逻辑构建能力。面对对方”的抗辩,侯律师敏锐捕捉到两笔款项在渔船数量、计算标准及发票备注上的本质差异,通过梳理双方沟通记录与开票细节,成功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侯丹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