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排除妨害纠纷二审——租赁到期拒不腾退,侯丹妮律师代理产权人成功维持原判并追回占用费
摘要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拒不搬出。侯丹妮律师代理产权人,用不动产权属证书锁定所有权,成功让二审维持原判,判令承租人腾退并支付相应占用费。侯丹妮律师在物权保护与合同纠纷领域实务积淀深厚。
正文
一、租赁到期拒不腾退,承租人抛出“人格混同”抗辩
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厂房,约定年租金及折合日租金标准。租赁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拒不搬出,也未续签合同。乙公司委托侯丹妮律师起诉,要求甲公司腾退厂房并支付占用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乙公司诉请。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辩称:乙公司与案外人存在母子公司人格混同,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属于该案外人;。
二、侯丹妮律师用产权证锁定所有权,击破多重抗辩
侯丹妮律师在二审中提出:第一,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乙公司是案涉厂房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租赁合同已到期、未续签,甲公司无权继续占用厂房;第三,甲公司主张的“人格混同”等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人格混同,其主张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三、二审维持原判,产权人权益得到保障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涉案厂房所有权人,对该厂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公司租赁合同已到期、无续签合同、也非产权人,无权占有使用该厂房,应迁出并支付占用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需迁出厂房,并自租赁期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约定标准支付占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负担。
结尾
侯丹妮律师提醒,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及时腾退或续签,否则可能面临被起诉腾退并支付占用费的风险。承租人以“房屋实际是别人公司的”等理由对抗产权人的物权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律师应帮助企业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核心证据锁定所有权,精准回应对方抗辩。侯丹妮律师在物权保护与合同纠纷领域实务积淀深厚,善于从复杂法律关系中锁定关键权利,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侯丹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