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仓储合作被索赔大额款项,侯丹妮律师代理被告将利润主张大幅核减
摘要
仓储合作协议履行数年后突遭终止,原告起诉索赔建设费、利润分配等,合计金额较大,其中利润一项占比很高。作为被告代理人,侯丹妮律师没有被动应诉,而是紧扣利润分配证据,指出原告不持有收入凭证,最终法院采信被告票据,大幅核减利润金额,显著降低客户赔偿负担。侯丹妮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持续深耕多年,实务经验扎实。
正文
一、合作终止引纠纷,原告索赔金额较大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出资建设仓储设施,乙公司提供场地并对外收费,双方按比例分配利润,合作期较长。合作数年后乙公司单方收回经营权。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建设费及利息,并分配相应利润及利息,索赔金额较大。侯丹妮律师代理被告乙公司应诉。
二、利润证据成关键,侯丹妮律师逐项核减
侯丹妮律师分析后认为,合同解除和建设费部分难以完全否定,但利润分配是原告主张的“水分”所在。原告不持有仓储收入证据,其主张的高额利润缺乏依据。侯丹妮律师提交被告持有的票据,证明合作期间仓储收入远低于原告主张,按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原告应得利润远低于其诉请金额。法院采纳该计算方式。针对利息起算点,侯丹妮律师也提出合理抗辩,法院最终对利润利息起算日予以调整。
三、法院判赔建设费及利润,客户赔偿负担大幅降低
法院认为,乙公司单方终止协议,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建设费按合作期间折价及利息予以支持。关于利润分配,法院采信被告提供的票据证据,认定的利润金额远低于原告主张。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最后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协议,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仓储设施建设费及利息,并支付核减后的利润及利息。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润被大幅核减。
结尾
侯丹妮律师提醒,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的金额未必等于法院支持的金额。被告代理人应重点审查原告证据是否充分,尤其是利润分配、损失计算等事实,原告往往缺乏完整凭证。本案通过指出原告利润主张缺乏证据、提交被告持有的收入票据,成功将利润大幅核减,有效降低客户赔偿负担。侯丹妮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持续深耕多年,善于从证据链条中寻找突破口,为客户争取最优结果。
侯丹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