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船舶供油款项长期被拖欠,侯丹妮律师代理供油方成功追回油款
摘要
供油凭证盖的是船章,船务公司却称与案外人存在合同、已向案外人付款,大额油款一拖再拖。供油合同关系到底算谁的?侯丹妮律师代理供油方,以供油合作协议、加盖船章的供油凭证和工作人员签字锁定直接合同关系,法院判令船务公司支付所欠油款及违约金。侯丹妮律师长期专注海事海商与合同争议解决,实务积淀深厚。
正文
一、供油后船务公司拒付,大额油款谁来承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油合作协议书》,约定为乙公司所属船舶提供长期供油业务。后甲公司多次向该轮供油,供油凭证加盖了带有乙公司名称的船章,并有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乙公司仅支付部分油款,剩余款项一直拖欠。甲公司催讨时,乙公司却称其与案外人存在供油合同,已向案外人付清油款,与甲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侯丹妮律师代理甲公司提起诉讼。
二、侯丹妮律师锁定船章与凭证,击破“已向案外人付款”抗辩
侯丹妮律师从供油合作协议与加盖船章的供油凭证入手,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船舶物料供应合同关系。她指出:供油凭证对供油事实及违约责任有明确记载,船章是识别合同主体的初步依据,加之乙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供油期间该轮一直由乙公司运营,足以认定直接合同关系。针对乙公司“已向案外人付款”的抗辩,侯丹妮律师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乙公司与案外人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能对抗甲公司作为供油方的付款请求权。
三、法院认定直接合同关系,判付油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供油合作协议,供油凭证盖有乙公司船章,并有工作人员签字,供油期间船舶由乙公司运营,可以认定双方成立直接的船舶物料供应合同关系。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甲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违约金,供油凭证约定的标准过分加重违约责任,法院酌情调整为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所欠油款及违约金。
最后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给付甲公司所欠燃油款及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自最后一次供油后应付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乙公司负担。
结尾
侯丹妮律师提醒,船舶供油案件中,供油凭证、船章、工作人员签字是认定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即使对方以“与案外人存在合同、已向案外人付款”抗辩,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也不能对抗供油方的付款请求权。应帮助企业规范供油凭证管理,明确船章效力,避免因合同主体不清导致油款难追。侯丹妮律师长期专注海事海商与合同争议解决,实务积淀深厚,善于从复杂交易中锁定关键证据,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
侯丹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