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丹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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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己,为何仍被法院查封?侯丹妮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成功驳回案外人异议

发布者:侯丹妮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9-29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己,为何仍被法院查封?侯丹妮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成功驳回案外人异议

摘要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自己,却因登记在对方名下,对方欠债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要求中止执行。侯丹妮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紧扣不动产登记判断权利人的规则,成功让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房屋继续执行。侯丹妮律师在执行异议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正文

一、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己,却因登记在对方名下被查封夫妻婚后购买案涉房屋,登记在甲某名下。后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乙某所有,乙某补偿甲某相应款项,因房屋有银行贷款未还清,暂无法过户。乙某按约支付了补偿款并逐月还贷。后甲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丙某起诉,法院查封了登记在甲某名下的案涉房屋。乙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要求中止执行。侯丹妮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丙某参与执行异议审查。

二、侯丹妮律师紧扣不动产登记规则,击破案外人异议

侯丹妮律师在异议审查中提出:第一,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应按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甲某名下,法院认定甲某为权利人,查封措施合法;第二,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第四,乙某主张房屋被出租、非其实际居住,与事实不符。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

三、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房屋继续执行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应认定甲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最终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侯丹妮律师成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成果。

最后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案涉房屋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保障。

结尾

侯丹妮律师提醒,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未办理过户登记前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不动产登记是判断权利人的重要依据,案外人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应尽早办理过户登记,否则可能面临房屋被查封、执行的风险。侯丹妮律师在执行异议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善于从程序规则中寻找突破口,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侯丹妮律师,本科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毕业月英国斯旺西大学,现职业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5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火灾赔偿
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
1210220********53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火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