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丹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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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丹妮律师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案胜诉

发布者:侯丹妮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13人看过 举报

2026-09-29

律师观点分析

侯丹妮律师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案胜诉

 

【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该企业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案涉房屋。案外人何某对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其此前已与该企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已支付首付款并装修入住,剩余房款通过为被执行人垫付相关费用及抵扣工资等方式陆续抵顶,双方另行签订抵顶协议予以确认,其后何某又取得了全额购房发票。何某认为其已支付全部房款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未办理过户系被执行人原因所致,自身无过错,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某公司则辩称,何某无法证明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未支付全款且支付方式不合法,长期未过户系其自身过错,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何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何某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实际占有该房屋;第二,何某是否已支付全部购房价款,其以债权抵顶房款的支付方式是否合法有效;第三,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何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何某提供的购房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已支付案涉房屋全部价款,某公司虽对支付方式及发票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何某对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综上,何某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律师价值

 

侯丹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能力。面对对方对“以债抵房”支付方式及发票真实性的质疑,侯律师系统梳理了何某垫付各项费用及工资抵扣的完整证据链,形成闭环。同时,侯律师敏锐捕捉到对方未能举证证明何某存在过错这一薄弱环节,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未过户系案外人自身过错”的主张。其专业的法律判断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何某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促成中止执行的胜诉裁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侯丹妮律师,本科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毕业月英国斯旺西大学,现职业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5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火灾赔偿
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
1210220********53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火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