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侯丹妮律师代理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1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物流公司、杨某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系商业合作关系,经对账,双方确认被告尚欠55万元被告出具55万元借条,约定年利率24%及违约责任。后被告又两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和4.5万余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12%。后经核算,原告主张将双方业务往来中尚欠被告的23万余元予以抵销。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请被告共同偿还剩余本金40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2万元。侯丹妮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两处财产。经全面梳理证据并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款项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还是经济合同纠纷;第二,被告某物流公司与杨某丙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三,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被告在审理中曾辩称双方系商业合作而非借贷,且主张原告尚欠其6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杨某丙作为被告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和公司名义借款,且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抗辩双方系商业合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借条证明的借贷关系,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欠款数额,原告主动扣除业务往来中应付被告的23万余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认定剩余本金为36.9万余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已按法定最高限额支持利息,对律师费主张不再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物流公司、杨某丙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36.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侯丹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良好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诉前阶段,侯律师敏锐捕捉被告偿债风险,果断协助申请财产保全,成功查封被告的财产,为执行奠定基础。证据组织上,面对一百多笔业务往来与多笔借款交织的复杂局面,侯律师精准梳理业务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承兑汇票,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驳斥被告“商业合作非借贷”的抗辩。庭审中,侯律师巧妙运用自认规则,主动扣减客户应付被告的业务款项,既展现诚信诉讼态度,又避免案件因法律关系混同被驳回的风险,最终成功为客户挽回40万余元本金及利息,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侯丹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