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丹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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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流拍、债权人是否要同意抵债?侯丹妮律师代理某银行金融借款执行案,固定部分回款并保留恢复执行权

发布者:侯丹妮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9-2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某债权人与借款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借款人应偿还借款本息。因借款人借款后死亡,其债务未履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经侯丹妮律师申请,法院对已死亡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套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其中一套房产成交但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另一套抵押房产流拍,债权人听取侯丹妮律师的建议未同意以物抵债。

律师办案经过

侯丹妮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梳理执行依据和债权数额,确认调解书已生效,并核实财产线索。执行中,她配合法院完成查控,重点关注抵押房产处置。第一套房产成交后,她及时计算受偿金额,发现仍不足覆盖债权;第二套流拍后,她综合评估以物抵债的税费、变现难度、后续风险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认为接受抵债不利于债权人债权最大化。于是建议债权人暂不接受以物抵债,待发现新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最后结果

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已就成交房产实现部分受偿,未受偿部分保留在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财产查控成果得到固定。

律师心得

侯丹妮律师认为,执行案件不能只看“是否全额回款”,还要看财产处置成果和程序权利保留。经济纠纷中,律师要善用网络查控、拍卖变卖、限制消费等措施;流拍后是否抵债,要结合税费、变现难度、市场行情综合判断。暂不接受以物抵债,不是放弃债权,而是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想考虑保留空间。

侯丹妮律师,本科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毕业月英国斯旺西大学,现职业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5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火灾赔偿
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
1210220********53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火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