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借款人称“到手少8000元”拒还20万?侯丹妮律师凭放款凭证击破抗辩,本息罚复利全支持
案件背景
某银行与借款人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万元,年利率8%,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利率150%确定。借款人刘某以名下房产抵押并办理登记。银行依约放款后,借款人自首次还款日起从未还款。截至起诉前仍欠本金20万元、利息1313.99元、罚息44586.67元、复利366.12元。借款人开庭时抗辩实际到手仅19.2万元,第三方扣了8000元保证金,不应按20万元偿还本金。
律师办案经过
侯丹妮律师重点审查借款合同、放款凭证、银行流水和抵押登记。她发现银行实际发放贷款20万元,有完整出账记录;借款人所称第三方扣款,与银行放款事实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庭审中,她紧扣合同相对性和资金流向,指出借款人收到20万元贷款后即应依约偿还,第三方扣款不能对抗银行债权。她还逐项核对罚息、复利计算标准,确保诉请金额与合同一致。针对抵押房产,她提交抵押合同和登记证明,主张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后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确认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律师心得
侯丹妮律师指出,无论是金融借贷还是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常以“实际到手少”“第三方扣款”“有手续费”等抗辩,实际与该案件的法律关系无关。经济纠纷中,合同相对性是基本原则,第三方行为不能轻易否定债权。同时,抵押优先受偿权要同时主张不能漏诉。
侯丹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