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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面,也能追回欠款

发布者:李国栋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2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罗X于2019年向王X出借4623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王X向罗X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王X拒不还款,且将罗X的联系方式拉黑。

二、办案经过

李国栋律师接收案件后发现本案难点在于王X拒绝出庭,法院也联系不上王X,案件需要在王X不在场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这种情况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求更高,因为借款是以现金支付,无转账凭证,罗X已经支付了借款的证据不充分。为证明罗X已经支付,李国栋律师发现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X有提到延期还款,可以证明罗X已经向王X支付了借款,该微信系王X本人的微信则由该微信的注册号码证明。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每月3分,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所以在诉讼请求中我方将利息调整为法律允许的每月2%。

三、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罗X的诉讼请求,判决王X返还本金及自2019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

四、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在对方不出面,又没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证明已经实际支付借款。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等等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即对方收到借款时民间借贷合同才成立(而不是通常的合同签订时)。所以法院在审理较大金额的民间借贷案件时,会要求原告证明借款已支付,如果没有转账凭证,最好有其他的佐证。

但是即使没有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支付,单凭借条或欠条还是有可能胜诉,这个要看开庭时是否能够说服法官相信借款已实际支付。

五、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李国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世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