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国栋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2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罗X于2019年向王X出借4623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王X向罗X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王X拒不还款,且将罗X的联系方式拉黑。
二、办案经过
李国栋律师接收案件后发现本案难点在于王X拒绝出庭,法院也联系不上王X,案件需要在王X不在场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这种情况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求更高,因为借款是以现金支付,无转账凭证,罗X已经支付了借款的证据不充分。为证明罗X已经支付,李国栋律师发现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X有提到延期还款,可以证明罗X已经向王X支付了借款,该微信系王X本人的微信则由该微信的注册号码证明。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每月3分,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所以在诉讼请求中我方将利息调整为法律允许的每月2%。
三、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罗X的诉讼请求,判决王X返还本金及自2019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
四、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在对方不出面,又没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证明已经实际支付借款。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等等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即对方收到借款时民间借贷合同才成立(而不是通常的合同签订时)。所以法院在审理较大金额的民间借贷案件时,会要求原告证明借款已支付,如果没有转账凭证,最好有其他的佐证。
但是即使没有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支付,单凭借条或欠条还是有可能胜诉,这个要看开庭时是否能够说服法官相信借款已实际支付。
五、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