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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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常见纠纷解析(11)-(20)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438人看过

问题目录

1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2)中午在公司饭堂吃饭时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13)因为对公司的调岗不同意,不去新岗位上班被辞退能索要经济赔偿吗?
14)下班路上绕道去买菜,发生了交通事故,能申请认定工伤吗?
15)视同工伤要满足“24小时”的时间要求,这个“24小时”如何理解?
16)公司搬迁,员工无法随同,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17)参加公司组织的户外扩展活动,中途受伤,属于工伤吗

18因为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导致员工就业受阻的,员工可以就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吗?

19)上班的时候,因为跟公司领导起了冲突骂了他,被公司解雇,属于违法解雇吗
20)公司以没有提前30天提离职申请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劳动者赔钱的,合理吗?


《劳动法》小知识1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李先生问:我有个姑姑今年已经52岁了,但身体很好,最近去应聘了一家公司做保洁,但公司说不会跟她签劳动合同,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答:你这个姑姑已经52岁了,已经到了退休年龄。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虽然事实并非如此)。所以如果你这个姑姑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时合理的,此时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适用劳务合同。

《劳动法》小知识(12)中午在公司饭堂吃饭时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吴先生问:我老家的亲戚在广州一个公司上班,中午在公司饭堂吃饭时摔伤,摔得挺严重的,这个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答: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公司上班,午班结束去吃饭,吃完饭继续上班,吃午饭是下午上班的前提,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虽然是去吃饭,仍与工作有关,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小知识(13)对公司的调岗不同意,不去新岗位上班,因此被辞退后能索要经济赔偿吗?
钱先生问:我工作好好的,公司非要给我调岗,我不同意。如果我因此不去上班,公司开除我,我能要赔偿吗?
律师答:对于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因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或其他原因调岗的事件屡见不鲜,处理类似事件,劳动者需要谨慎。具体情形具体回答,单就你问的这种情况,因为尚且不知道用人单位处于何种原因调岗,又是否跟你有过协商,所以给你的处理建议如下: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调岗,首先要做的同用人单位协商,从岗位性质变动,岗位薪资变动,调岗必要性等方面入手,在没有得到用人单位明确回复前,不要自己任性旷工,因为在事情没有解决之前,你仍是公司员工,旷工的话,公司极有可能以旷工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为由,合法的解雇你。其次,如果岗位变动较大,与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明显变化,可以拒绝调岗,公司如执意调岗,双方可能就要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确实有些被动。

《劳动法》小知识(14)下班路上绕道去买菜,发生了交通事故,能申请认定工伤吗?
李先生问:我有一个同事,下班以后在回家路上绕道去买菜,不幸出了车祸,能认定工伤吗? 
律师答:这种情形很勉强,很难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你这个同事在下班后,出于个人生活需要绕道去买菜,不属于合理时间,也不属于合理路线,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小知识(15)视同工伤的法律条款中有一个“24小时”的时间要求,如何理解?
李先生问:我有一个朋友,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自己就先回家了,家属发现情况不对就赶忙送去医院,可惜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家属想去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却被拒绝了,这是为什么?
律师答:记得以前有回答过类似问题,并一再强调,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一定要赶紧去医院,而不是先回家,否则如有不测,先回家再去医院可能不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其中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是指医院的抢救,如果中途先回了家再去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不会认定为工伤。
关于第十五条的规定一直存有争议,确实存在其不合理性,但实务中目前仍以不认定工伤为主流趋势。所以,还是得注意,一定要直接去医院。

《劳动法》小知识(16公司搬迁,员工无法随同,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秦先生问:公司要搬迁,我不想去,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答:一般来说,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实务中因公司搬迁导致工作地点的变更,引发的劳动的争议,是不是一定就能要求用人单补偿呢?需要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分析。
举两个例子以供参考:一、如果工作地点发生根本性变更,比如入职时约定在A市,现在公司要去B市,相聚比较远,由于员工家庭情况的不同,有些员工确实不方便随迁,这时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领取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过程中,公司不同意补偿,员工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㈠项所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实务中也有一些公司,虽然确实发生了公司搬迁,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形,但由于变动范围不大,比如由A市C镇变更到A市D镇,同时提供的劳动条件以及相应的薪酬福利都保持不变的境况下,员工应予以接受公司的这种变动,此时如果劳动者单方拒绝上班,则可能面临被辞退而又没有任何补偿。

《劳动法》小知识(17
杨先生问:参加公司组织的户外扩展活动,中途受伤,属于工伤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答:属于工伤。对于认定工伤的基础条件可以做一简单的记忆。一般情况下,能否认定工伤遵从“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法律表述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4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非特指在单位特定的上班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扩大解释。参加公司组织的扩展活动,即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伸,与工作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在这期间受伤,属于工伤。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小知识(18
李先生问:从上一家公司离职后,公司一直没给我开离职证明,现在去找新的工作,用人单位要我出具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导致我到现在都没找到新的工作,我能告上一家公司吗?
律师答:可以的,并且可以要求上一家公司对此承担责任。上一家公司的处理方式,却有不妥,存在违法之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可能会影响劳动者就业,存在赔偿责任风险。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导致的赔偿争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小知识(19
覃先生问:上班的时候,跟公司领导起了冲突骂了他,公司因为这个事情就要解雇我,属于违法解雇吗? 
律师答: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因员工辱骂领导就可以解雇,要看一下公司的规章管理规章中是否有将员工辱骂领导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如果公司规章对此有明确规定,确实可以据此解雇。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小知识(20
言先生问:我公司说我没有提前30天提离职就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我赔钱,请问有这个道理吗?
律师答:首先《劳动合同法》确有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义务,并未作出规定。
其次,关于劳动者需要对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造成的实际损失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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