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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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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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争议(三)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8年1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93人看过

离婚诉讼中,除了比较常见的房产问题,还有哪些财产纠纷?笔者收集整理了一些不常遇到的财产类型,遇到类似情形的朋友可予以了解。
    1、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保险法》第21条第3款、第60条第1款、第63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一方取得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该以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以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3、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财产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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