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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523人看过

一段摩托车司机与出租车司机起争执后突发疾病倒地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视频显示,一名黑衣男子将一辆摩托车停在一辆出租车前,与出租车司机相互谩骂,争凶斗狠,出租车司机也丝毫没有退让,双方互放狠话。争执持续约2分钟后,黑衣男子在其同行女友的劝说下,准备骑车离开,此时黑衣男子突然倒地,视频中可以听到同行女子情绪激动,边拍打倒地男子边喊到“他有心脏病”。见状,出租车司机腾某也赶忙参与施救,但随后的消息称,摩托车驾驶员仍因突发心脏病不幸离世。

摩托车驾驶员离世后,警方介入该起事件。一份《拘留通知书》显示,6月28日,出租车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9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出租车司机。

出租车司机被批捕的消息一经传开,网络一片哗然,网友认为出租车司机有什么错,明明是摩托车驾驶员自己逞凶斗狠,自己把自己气死了,跟出租车司机有什么关系。

不禁想谈一下,南岗区检察院的批捕决定是否正确?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仅依据网传视频作本文,有与事实不符之处,望提醒改正!)

【法言】笔者先带大家了解一下何为“过失犯罪”。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种罪过形式,行为人基于何种罪过形式引发的危害结果,影响着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是犯罪构成的重要构成要件。

    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还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又可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过意。故意犯罪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超脱行为人的主观预想。

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可将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过失犯罪,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且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才需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南岗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了出租车司机滕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租车司机能否构成该罪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主观方面

出租车司机对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是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网传视频中可以看出,出租车司机与摩托车驾驶员素不相识,因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摩擦,继而互相斗狠、谩骂。在持续谩骂的几分钟里,笔者以为当时在场的人员中,除了摩托车驾驶员本人及那位黑衣同行女子,没人能猜得到摩托车驾驶员患有心脏病,更没有谁能猜得到会因为几分钟的谩骂导致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两种情形,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我们对此处“预见”的理解应该是一种常人所能具备的能力,而非超人才能具备的能力。     

出租车司机与摩托车驾驶员素不相识,没有人在事件发生前或发生的过程中告知摩托车驾驶员患有心脏病,出租车司机作为普通人在这种突发情况下是不可能预见他人是否患有心脏病或其他身体疾病。即非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又非已经预见而轻信避免,故笔者以为出租车司机在主观方面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行为方面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仅从网传的视频中观察,出租车司机与摩托车驾驶员只是相互谩骂,并无过多身体接触,相互谩骂的内容多是“服不服气、咋地。。。”等,没有听到什么刺耳性侮辱词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笔者以为只是谩骂尚不足以致人死亡,所以出租车司机的谩骂与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论断是笔者最为关心的部分,也将是影响最终能否对出租车司机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人的行为要有主观罪过,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刑法因果关系原因上的内因,因其主观的罪过出发,行为人的行为才具有可罚的根据,这种从内在的主观出发的原因,可以说是刑法原因中的内因。而外因,则是其主观罪过所支配的事实联系或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条件。

行为人的主观意志通过对外部的事实联系及事实因果关系的支配而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的意义。如果没有内因,只有事实的联系或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是不能被给予刑法上的评价的。

本案中,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谩骂有事实联系,毕竟没有两者相互的谩骂,摩托车驾驶员可能不会突然心脏病发,但是对于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出租车司机主观方面却没有任何罪过形态,即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也就不具备刑法原因中的内因。如果没有内因,只有事实的联系,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被给予刑法上的评价,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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