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粤01民终9584号
该案件为裁定撤回上诉案件,我方当事人为一审被告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基本情况如下:
上诉人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骆某某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8年7月25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骆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骆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6250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上诉人骆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小结与建议:经济纠纷打官司,并非都是非胜即败。对于有些案件,对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何通过诉讼的方式让自己损失额降到最低,何尝不是另一种“胜诉”。该案中,我们分析法院的判决依据,评估了再次上诉的必要性,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确无其他证据可以提供的前提下,尝试其他解决方式,这样即避免再次诉讼产生不必要的花费,又能够在法院已岀判决为准绳下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