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孟璐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202民初871号 原告:A,男,汉族,1964年3月3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 被告:A,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XX, 负责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立案, 原告A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治疗未终结,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原告A,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